期货交易

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是如何收取的?我国期货市场保证金制度有何特点?

发布日期:2021-12-02

保证金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保证金制度,就是指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持有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 比例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1) 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 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例如,一般而言,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 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2) 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 金水平。例如,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其投资者交易面临的风险也越大,设定的最低保证 金标准也越高;当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上调保证金.提高投资者交易成本,抑制投机行 为,控制市场风险。
(3)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结算会员收 取保证金,作为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结算保证金和 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分级收取与管理,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分层次分担与管理具有重 要意义。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除了釆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外,在施行中,还形成了自 身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来说,距交 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 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 髙。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M2009年5月25日施行)规定,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 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如表2-2所示。
表2-2临近交割期时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6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1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6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的第1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 随着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 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含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 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例如,《大连商品交易 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M2009年5月25日施行)规定,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 照不同期货商品持仓量的变化不同分别进行管理,如表2-3所示。
2-3持仓量变化时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合约名称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元/手)
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 N W100 合约价值的5%
100VNM150 合约价值的8%
15OVNW2OO 合约价值的9%
N>200 合约价值的10%
黄大豆2号、豆油 N <50 合约价值的5%
5OVNW6O 合约价值的8%
60VN<70 合约价值的9%
N>70 合约价值的10%
玉米 N<150 合约价值的5%
150VNW200 合约价值的8%
200VNV250 合约价值的9%
N>250 合约价值的10%
棕桐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焦炭 NW25 合约价值的5%
25VNW30 合约价值的8%
30VNW35 合约价值的9%
N>35 合约价值的10%
 
资料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该收取标准可视市场情况调整。
 
(3)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 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 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 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例 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规定,当黄金期货 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时,交易所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 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5) 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 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