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5-09-0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该条例不仅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还强化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为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其内容及意义展开详细分析。

条例的核心目标在于规范市场行为。期货市场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若无严格的法律约束,极易引发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条例通过明确交易主体的资格准入、交易合约的标准化要求以及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例如,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取得相应业务许可,并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数据和风险状况,这一机制显著提升了市场的合规性。

投资者权益保障是条例的另一重要支柱。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有大量个人投资者,其中后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条例通过设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提供与其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条例还建立了交易保证金制度和强行平仓机制,以防止投资者因市场剧烈波动而遭受过度损失。纠纷解决渠道的明确规定,如仲裁和诉讼程序,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条例赋予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泛的执法权。监管机构可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主体采取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牌照等处罚措施。这种多层次、全流程的监管体系,不仅提升了违法成本,还增强了市场的公信力。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引入了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可能出现的跨境风险传导。

条例在促进市场创新与稳定之间寻求平衡。随着金融衍生品工具的不断发展,条例通过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将新型合约品种纳入监管范围,既鼓励了市场创新,又避免了盲目发展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例如,近年来绿色金融、碳排放权等新兴期货产品的推出,均在条例框架下得到了有序引导。

条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要求监管机构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和快速响应机制;另一方面,投资者教育仍需加强,许多个人投资者对期货的风险认知不足,容易陷入非理性交易。未来,需进一步优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并推动投资者教育的普及化和精准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通过系统性规范和市场监督,不仅提升了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更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制度设计既契合国际惯例,又立足本国实际,为构建更加成熟、稳定的金融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条例仍需持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需求。


财经应用写作的习惯用言有哪些

1,策划:是对未来文书结构和形态的设计及规划.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建的工程项目,经济活动项目或科学试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技术上你,财务上,经济效益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反映研究结果的书面报告.3,预算:是涵盖未来一定期间内所涉及经费开支活动过程的计划,是最高管理者为其负责的整个组织及其各部门所预先设定的目标,策略及行动方案的正式的,数量的表达.4,财经管理文书:是指在业务管理,生产管理,商贸往来等经济活动中,为进行事务管理,协调经济活动,传递财经信息而经常使用的具有较为固定格式的文书.5,资产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6,决算:是预算执行7,现金预算:是对现金收支的一种预测,以此来衡量实现现金的使用情况.8,财经专业文书:是指专业财经部门就财经活动专业事项和处理财经专业问题所制作的文书.9,项目策划:是一种管理行为手段,是项目建设之前对市场进行分析,确定项目的目的和功能,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中的技术,内容,费用作出管理方向上的设计工作.10,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种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书.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 当前,监理工作普遍存在价格竞争无序、作用发挥不足、科技应用欠缺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开展,长远来看也无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 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另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 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 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 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 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 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 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会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的改进

1.突破传统会计模式,重视对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由于像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要么因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目标,要么因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而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不加重视。 事实上,一方面,行业竞争的加剧和经营风险的释放,使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迫切要求揭示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相应在报表体系中对上述事项加以确认与计量,必然要求改革现行的传统会计模式。 比如衍生金融工具给传统会计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权责发生制不能合理核算企业的金融资产;历史成本不符合衍生金融工具价格活跃的特点;特别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均立足于过去的交易和事项,而且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或资源的流入流出,衍生金融工具显然不能完全符合该定义和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因此要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必须修订资产、负债的定义。 FASB经过较长时间探索后,在发布的FAS133《衍生工具和套利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衍生金融工具代表的权利、义务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主张。 但并未对资产、负债的定义进行修订,舍弃资产、负债必须由过去事项形成的特征,而是突出获取和牺牲未来经济利益这个特征,避而不提其他两个特征。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铺平了道路。 笔者认为可行的做法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视为一个过程,包括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并突破历史成本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的金融资产。 财务报告披露诸如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性质与数量的详略程度应符合充分披露原则,即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地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为提高财务报表的有用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条件和会计政策;(2)利率风险;(3)信用风险,即一方违约,企业可能损失的最大金额;(4)公允价值。 我国的会计制度还处于逐步完善和发展阶段,对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为解决信息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可以首先解决信息的披露问题,暂时绕过确认和计量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行研究。 在没解决之前,特别是目前,应遵循充分披露原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鼓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预测性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微观看,它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客观评价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企业降低筹资成本,树立良好形象;从宏观看,它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在我国,根据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预测性信息。 至于公司上市后在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预测性信息,则取决于自愿。 在上市公司担心自己经营成本增加和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下,预测性信息披露显然不足。 这就影响到使用者对未来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增加了使用成本。 此外,我们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监管方面还不够成熟:(1)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要求太低。 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2)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力;(3)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 在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只能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预测性信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预测性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法律责任。 预测性信息是着眼于未来的信息,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推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因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而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招致法律诉讼。 因此,应该建立预测性信息质量保证机制,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强化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明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2)若预测信息与实际有重大差异,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说明,以促使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提高预测的准确性;(3)在相关法规中规定披露预测性信息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4)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3.采用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信息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其主要原因在于:(1)使用者的目标和方向不同;(2)被估价的资产不同;(3)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4)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 并且信息具有不断合计与再分解、易于表达以及可以模块化和组合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信息提供者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 通用报告模式被看作是一种大批量生产模式,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确是大规模按需生产模式,即公司运用技术和管理方法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及通过灵活性和快速反应满足顾客千差万别的需求。 它假设需求是变化的,千差万别,并且难于被生产者事先确认的,其目标在于获取综合效益,即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的结合。 与大规模生产不同,它以顾客为中心。 由于物资产品与数据信息存在巨大差异,有人担心大规模按需生产不适用于财务报告,其实信息比实物更适合大规模按需生产,这是因为数据和信息具有不灭性、共享性、易复制性、可以不断合计与再分解、易于表达以及可以模块化和组合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信息提供者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 采用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通用报告模式。 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并不排除使用者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 另外,某些财务信息的需求至少在短期内是稳定的。 因此通过与使用者沟通,公司可能在事先获得使用者一些信息需求。 因此通用财务报告模式对使用者是有用的,并且具有可比性和经济性的优点。 4.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质量特征要求,应加强化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监管:(1)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减少由舞弊行为带来的信息失真;(2)加强会计法规、会计规范的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制度性失真,并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3)企业内部要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能够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保障系统,从法人代表、内审人员到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担负起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责任。